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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四终字第5号

更新时间:2020-10-04   浏览次数:3910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利益份额转让 批准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四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付款确定》是当事人关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承诺,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书,无须经过相关机关批准。
【裁判摘要】本案中,泰山贸易公司与香港明发公司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质是将泰山贸易公司在与香港明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所占的利益份额进行转让,并非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文章摘要2:

【解读】协议实质是将合作开发项目利益份额转让并非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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