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431号 更新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3119 次 标签: 股权转让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431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方因其自身原因而被查封其拥有的股权,导致其在解封前无法完成股权过户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股权受让方有拒绝继续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