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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6民初15331号

更新时间:2023-01-29   浏览次数:35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6民初15331号
【裁判摘要】该270万元转出给周某时,转账注明是“还股东借款”、“还股东款”、“还款”,但被告亦未能提供公司向股东周某借款的相关证据材料,故本院对周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亿鑫公司增加投资的300万元款项到位后即为公司资产,现270万元在周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期间转入周某个人账户,却未能提供合理依据。周某无故转出公司270万元款项的行为,是挪用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将款项归还公司。原告诉请被告归还270万元的款项给公司,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向亿鑫公司支付挪用270万元款项的相应利息,该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应自挪用公司款项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归还款项之日止。

文章摘要2:

【解读】无法律依据股东将公司的钱款转入个人账户,法院判决返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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