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19号

更新时间:2019-11-07   浏览次数:5316 次 标签: 成交确认书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19号
【裁判要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仅签署成交确认书但未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竞得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应当是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为要式合同。本案中,天瑞铝业公司并未与陕县国土局或三门峡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向陕县国土局或三门峡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天瑞铝业公司与陕县国土局、三门峡国土局之间不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三门峡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作为三门峡国土局的下级部门,虽然其于2007年7月2日与天瑞铝业公司就涉案的一个地块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91号)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陕县国土局对涉案宗地重新挂牌出让,亦属具体行政行为。故天瑞铝业公司起诉陕县国土局、三门峡国土局,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虽然集聚区管委会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但一审法院裁定仅处理天瑞三门峡铝业公司诉陕县国土局、三门峡国土局的受理问题,故集聚区管委会不具有本案上诉人地位。

文章摘要2:

【解读】土地部门签成交确认书属具体行政行为,未签出让合同的仅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驳回起诉——土地部门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未签署出让合同的仅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