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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763号

更新时间:2019-11-08   浏览次数:37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763号
【裁判要旨】市、县人民政府对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予以批准行为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并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直接影响。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应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后续签订出让合同等实施行为。
【裁判摘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怀远县政府对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予以批准,再审申请人对该批准行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怀远县政府的上述批准行为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并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直接影响。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应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后续签订出让合同等实施行为。故再审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土地出让方案的批准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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