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699号
更新时间:2019-11-08 浏览次数:29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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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699号
【提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批复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多个法律行为,其中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改制的申请所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即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方案作出批准或者否决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对于企业职工和其他相关人员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故这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提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批复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多个法律行为,其中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改制的申请所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即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方案作出批准或者否决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对于企业职工和其他相关人员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故这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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