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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第178号

更新时间:2019-11-08   浏览次数:3176 次 标签: 法官离职 执业限制 民事主管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第178号
【提示】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与受理的条件。实施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仍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本案中,丁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侵害其作为律师的执业权利,要求判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限制执业、赔偿损失等。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丁兴山在该院作为律师执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履职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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