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后能否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19-11-10 浏览次数:73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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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答:人民法院不得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文章摘要2:
问题: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后能否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解答:人民法院不得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或人民法院是否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人民法院都不能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