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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环公初学第00001号;(2016)渝02民终772号

更新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29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侵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侵害生态环境的,侵害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环境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的,还应向社会公众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环境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包括停止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环境侵害行为以及消除环境受侵害的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可以为全面停止生产或通过限制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以及附加其他生产条件的方式来履行停止侵害责任。
【案号】一审:(2014)万法环公初学第00001号;二审:(2016)渝02民终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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