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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3民终1783号

更新时间:2019-11-19   浏览次数:3214 次 标签: 漏电保护器

文章摘要:

【案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3民终1783号
【裁判摘要】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电力使用者是用户末端分支漏电保护器的产权人,负有安装和维护用户末端分支漏电保护器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为刘某某提供了使用电源,王某某家中曾经安装过漏电保护器,王某某对于漏电保护器的安全保护作用应有充分认识,其亦是末端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义务人。事发时,王某某家中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王某某主张漏电保护器系邳州供电公司在线路改造时拆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该主张亦与其一审庭审中关于室内线路不是由邳州供电公司改造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显示已拆除的漏电保护器安装在室内的照片相互矛盾,故王某某对于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存在主要过错。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DL/499规定要求,验收合格方可接电。供电公司在进行农村电网改造后,作为供电线路的经营者,依法应当对电网改造后电力使用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用电条件负有提醒、管理义务。在电力使用者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上诉人作为电力经营者中的供电方,对涉案损害后果的产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漏电保护器是防止出现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但对于触电事故的发生仍应以预防为主,注意用电规范和安全。刘某某作为电器设备的使用人,其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发生触电,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的死亡结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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