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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1555号

更新时间:2019-12-17   浏览次数:37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1555号
【裁判要旨】筹建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 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关于原审法院未追加筹建组为当事人,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筹建组系由各拆迁户民主推荐、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以文件形式同意而设立,其代表各拆迁户对外签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类合同,根据各户要求进行工程管理监督,收集各户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应付工程款项,负责工程结算以及就具体事宜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涉等。因筹建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不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故原审法院未追加筹建组为被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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