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四终字第38号
更新时间:2019-12-17 浏览次数:31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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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四终字第38号
【裁判摘要】张太某与张建某于2006年10月17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开封市鲤鱼门温泉假日酒店筹备组未登记,亦无证据证明开封市鲤鱼门温泉假日酒店筹备组与开封市鲤鱼门温泉酒店的关系,因此张建某作为合同的签订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张太某依约完成施工义务,张建某出具证明后,未按时结清工程款,酿成本案纠纷,张建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摘要】张太某与张建某于2006年10月17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开封市鲤鱼门温泉假日酒店筹备组未登记,亦无证据证明开封市鲤鱼门温泉假日酒店筹备组与开封市鲤鱼门温泉酒店的关系,因此张建某作为合同的签订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张太某依约完成施工义务,张建某出具证明后,未按时结清工程款,酿成本案纠纷,张建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筹备组未登记,合同签订人无证据证明筹备组与第三人之间关系,其应承担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