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18号
更新时间:2019-12-21 浏览次数:33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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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18号
【裁判要旨】委托人与代建人签订代建性质的《总承包协议》之后,双方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委托人以发包人的身份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招标,履行了代建人作为项目法人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委托人应就案涉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委托人与代建人签订代建性质的《总承包协议》之后,双方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委托人以发包人的身份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招标,履行了代建人作为项目法人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委托人应就案涉工程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