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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0050号

更新时间:2019-12-22   浏览次数:38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0050号
【裁判要旨】根据国家强制性规范,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承包合同生效后,应立即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项目部是临时性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以设立项目部的企业法人为被告,项目部在建设工程中形成的债务应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26-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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