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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平民二终字第99号

更新时间:2019-12-22   浏览次数:32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平民二终字第99号
【裁判要旨】项目部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其行为仅代表承包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要求项目部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应由承包人承担清偿责任,但项目部经理也系实际承认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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