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高法民提字第406号 更新时间:2019-12-22 浏览次数:2506 次 标签: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高法民提字第406号 【裁判要旨】合作开发各方应向承包人承担工程款连带清偿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终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