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一终字第5号 更新时间:2019-12-24 浏览次数:2546 次 标签: 工程量 文章摘要: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一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 原始施工资料更接近工程施工的原貌,在证明工程量方面较之发包人与第三人的验工计价单有更大的证明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