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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109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30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109号
【裁判要旨】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且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应按当事人的约定计算;当事人没有约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范确定。
【裁判摘要】根据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高度在2.2米及以上应计算全部面积,高度高于1.2米不足2.2米的计算一半面积,低于1.2米的不计算面积,阳台按1/2面积计算。天业公司所作的鉴定结论中,已按照上述规范的要求,对高度在2.2米以上部分计算了全部建筑面积,对于高度不足2.2米的地下室部分,按规范要求计算了一半的建筑面积,阳台部分按规范要求计算了一半的建筑面积。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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