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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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范围 回目录
物业管理范围是指已经建成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所属配套设施和场地,包括(1)建筑物本体、(2)附属设备、(3)公共设施、(4)建筑地块。
物业管理主体 回目录
物业管理主体是业主。
物业管理对象|物业 回目录
1.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
2.物权法规定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人(民法典第284条) 回目录
1.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1)自行管理:即自主型物业管理。
(2)委托管理:基本属性“服务”(契约性、综合性、专业性、接受业主监督)。
2.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民法典第285条) 回目录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2.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公共、专项)基金 回目录
1.性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2.管理:
(1)经业主共同决定(特别共同决),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2)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回目录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业主享有物业知情权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规定 回目录
1.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条例》 第2条):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条例》 第3条、第4条):
(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2)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3.物业管理监管体系(《物业管理条例》 第5条):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 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1款增加“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内容;新增第2款内容。
【备注】新增《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1)新增利用共有部分收入的处理,即:收入-合理费用=共有收入。
(2)关联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283条,未修改。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284条,未修改。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备注】对应《民法典》第285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1)第一款新增“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2)新增第2款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0期(总第180期)】
【提示】小区业主以合理方式行使业主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裁判摘要】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裁判摘要】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对于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加以合理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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