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18号 更新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3597 次 标签: 公司人格混同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18号 【裁判要旨】两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限模糊,业务混同、财务混同,构成人格混同,两公司应对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民终168号 下一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2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