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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民终字第0069号

更新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28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民终字第0069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仅能证明发包人与股东之间有频繁的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发包人与其股东之间在员工、机构、经营业务、财务、财产上构成混同,且资金的往来已实际侵害了承包人的权益,承包人援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张发包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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