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27号:吕××等79人诉山海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2098 次 标签: 民事 海上污染损害责任 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不限于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明确列举的物质。污染者向海水水域排放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的含有铁物质等成分的污水,造成渔业生产者养殖物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点 2相关法条 3基本案情 4裁判结果 5裁判理由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下一篇: 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