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2893 次 标签: 民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分期支付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点 2相关法条 3基本案情 4裁判结果 5裁判理由 上一篇: 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下一篇: 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