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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11号

更新时间:2020-01-18   浏览次数:4763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合同效力 招投标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11号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属于应当招标项目,发包人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即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法定招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发包人将该建设工程项目再次发包的,应再次进行招标;发包人未经公开招标,将已中标建设工程再次发包给他人的,该再次发包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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