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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7号(1)

更新时间:2021-05-29   浏览次数:3962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黑白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7号
【裁判要旨】(1)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根据;(2)对结算款的变更属于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当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不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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