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71号 更新时间:2020-01-19 浏览次数:3158 次 标签: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黑白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71号 【裁判要旨】发承包双方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签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67号(1)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