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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57号

更新时间:2020-02-04   浏览次数:4571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招投标 结算 工期延误 赔偿损失 违约金 监理费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57号
【裁判要旨】为了完善招标程序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且未实际履行,不能体现双方合意,不能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裁判规则】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即使由此导致了对商品房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增加的监理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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