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57号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为了完善招标程序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且未实际履行,不能体现双方合意,不能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裁判规则】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即使由此导致了对商品房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增加的监理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摘要】发包方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即使由此导致了对商品房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增加的监理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关于青隆公司及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应否赔偿常绿置业的损失,如赔偿,损失数额是多少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常绿置业发出开工令的日期就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迟延了近100天。各号楼竣工日期迟延了100到200天左右。在2011年3月初,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就施工中的问题向常绿置业发函反映,但常绿置业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问题解决的时间。在施工过程中,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就常绿置业指定材料、品牌、型号、施工工艺、分包工程配合等问题向常绿置业发函,但常绿置业未及时答复,拖延的时间从几十天到167天不等。在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青隆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常绿置业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故原判决认定常绿置业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有事实依据。因此,本院认为常绿置业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即使由此导致了对商品房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增加的监理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规则】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即使由此导致了对商品房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增加的监理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摘要】发包方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即使由此导致了对商品房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增加的监理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关于青隆公司及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应否赔偿常绿置业的损失,如赔偿,损失数额是多少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常绿置业发出开工令的日期就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迟延了近100天。各号楼竣工日期迟延了100到200天左右。在2011年3月初,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就施工中的问题向常绿置业发函反映,但常绿置业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问题解决的时间。在施工过程中,青隆平顶山分公司就常绿置业指定材料、品牌、型号、施工工艺、分包工程配合等问题向常绿置业发函,但常绿置业未及时答复,拖延的时间从几十天到167天不等。在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青隆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常绿置业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故原判决认定常绿置业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有事实依据。因此,本院认为常绿置业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即使由此导致了对商品房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增加的监理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