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1-25 浏览次数:3267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 结算条件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无论讼争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均已成就。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惠尔普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能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