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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

更新时间:2022-10-21   浏览次数:3220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劳保统筹费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
【裁判要旨】劳保统筹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裁判摘要1】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国家规定该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在项目施工完毕之后按照规定的比例退还给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项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因此,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本案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作出的诉争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意见中计取的该部分造价予以扣除,其该项再审请求有事实依据。

文章摘要2:

【注解】工程规费计取应遵守施工合同约定——(1)劳保统筹费用的性质为工程造价中的规费之一,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应当取决于双方的约定;(2)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故在工程结算时不应再将劳保统筹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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