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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49号

更新时间:2020-01-30   浏览次数:3681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默示 竣工结算审核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49号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默示行为方式来表达认可竣工文件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通公司与汽车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约定默示行为方式来表达认可竣工文件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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