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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23号

更新时间:2020-01-31   浏览次数:5092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固定总价 工程变更 固定价 工程价款 监理 签证 计价方式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23号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申请工程造价变更,其在诉讼中主张工程变更的不予支持,应以招标报价为准。
【裁判规则】仅有监理在签证单审批表上的签注并不能构成对计价方式的变更。
【裁判摘要】深井降水分项工程问题——鸠江宜居公司上诉称,工程监理在工程现场040、055号签证单审批表中“深井降水值班人员每天10人"的签注,属于该项工程人工费变更事项,应当以此作为计算深井降水人工费的依据,“深井降水"分项工程涉及争议造价6903022.97元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中。经查,中厦公司和鸠江宜居公司就“深井降水"分项工程在招标时达成一致意见,适用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予以结算。双方于2013年4月28日会议纪要中再次确认该项工程费用按照“签证工程量套定额计算",2013年8月31日会议纪要亦载明管井降水台班费问题,“结算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由最终审计确认"。虽然工程监理在签证单中对施工现场的具体人员安排有签注,但跟踪审计单位在其后写明“以上台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建设单位(发包人)无为经开区管委会亦确认“计量方式为2013年4月28日会议纪要"。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项条款八、工程变更“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其他变更须经监理、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单位同意"的约定,监理、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并未就该项工程人工量变更采纳监理“深井降水值班人员每天10人"的意见,仍确认以定额计价方式予以结算。因此,仅有监理在签证单审批表上的签注并不能构成对计价方式的变更,鸠江宜居公司要求按照签证记录计取人工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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