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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75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6621 次 标签: 建设单位 工程价款 结算 分公司 合同变更 联系单 鉴定 工程质量 保修期 工程鉴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75号
【裁判要旨】总价合同中,发包人虽然发送了取消相关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但未经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不予扣减。
【解读】发包人虽向承包人发送了取消合同内相关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但未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承包人已经为施工做了相应准备工作,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裁判规则】案涉工程在交付验收时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今已超过保修期,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维修票据,据此法院可以不准许其就质量问题申请鉴定。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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