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31号 更新时间:2020-01-30 浏览次数:2009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结算 进度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31号 【裁判要旨】固定价总承包合同应按照合同条件计付进度款,结算结果对进度款的支付并无影响。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75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