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353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353号
【裁判要旨】相比于当事人一方单方委托且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存在一定瑕疵的审计报告,将经三方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汇总表记载的累积工程量作为确定工程总造价的依据,符合实际情况。
【裁判规则】从合同形式上,当事人作为缔约一方的意思表示清楚,并无证据证明其是以见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盖章,应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
【裁判要旨】相比于当事人一方单方委托且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存在一定瑕疵的审计报告,将经三方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汇总表记载的累积工程量作为确定工程总造价的依据,符合实际情况。
【裁判规则】从合同形式上,当事人作为缔约一方的意思表示清楚,并无证据证明其是以见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盖章,应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