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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75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8453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签证 监理 诉讼主体 分公司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75号
【裁判摘要】关于监理加盖印章并签字,建设单位未予确认的工程签证能否采信问题。《BT协议》当事人未约定工程签证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才能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监理单位具有确认工程中发生的停窝工损失、增加的施工项目等职能,其在兴润淄博分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加盖印章并签字,即认可工程签证记载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其主张监理确认的签证不应采信,依据不足。......原判决将争议签证造价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
【提示】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关于兴润淄博分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BT协议》首部虽然列兴润公司为项目承办人,但合同尾部项目承办人加盖兴润淄博分公司印章,兴润淄博分公司应为《BT协议》当事人。......兴润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兴润淄博分公司办理日照市热力管网的合同签订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能够证明兴润公司允许兴润淄博分公司承揽案涉项目,并不足以认定兴润淄博分公司签订案涉《BT协议》系代理兴润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兴润淄博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原判决认定兴润淄博分公司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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