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66号 更新时间:2020-01-31 浏览次数:3612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 设计变更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66号 【裁判要旨】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惠尔普法|对外负有巨额债务的债务人承诺赔偿损失是否有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