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11号 更新时间:2020-01-31 浏览次数:3115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工程审计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11号 【裁判要旨】审计监督性质属于性质监督,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具有直接约束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85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