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37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37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约定的应从其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工程保修义务。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约定的应从其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工程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