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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4号

更新时间:2024-12-08   浏览次数:9110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质保金 缺陷责任期 以物抵债 工程质量 竣工 验收 备案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工程已超过2年的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主张预留质保金的依据不足。
【裁判规则】双方约定以案涉房屋销售款抵工程欠款合法有效,但应当自当事人实际履行之日起产生消灭原债务的法律效力。
【裁判摘要】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酌定工期延误违约金——关于新龙兴公司应否以及如何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对案涉工程工期存在延误,当事人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工期延误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针对金鹰公司的反诉请求,新龙兴公司抗辩称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系因金鹰公司原因所致,对于该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新龙兴公司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新龙兴公司一审虽提交了包括《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在内的多份证据,证明因金鹰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但新龙兴公司并不否认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一一覆盖实际的工期延误天数,二审中新龙兴公司亦未提交补充证据证明所有的工期延误均系金鹰公司原因所致,新龙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以存在金鹰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客观事实为由,将工期延误全部认定为金鹰公司的责任,存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数额,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本院酌定新龙兴公司支付金鹰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750000元。

文章摘要2:

【解读】工程是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分竣工验收备案,不是确定工程是否竣工验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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