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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4号

更新时间:2020-02-03   浏览次数:5367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质保金 缺陷责任期 以物抵债 工程质量 竣工 验收 备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4号
【裁判要旨】工程已超过2年的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主张预留质保金的依据不足。
【裁判规则】双方约定以案涉房屋销售款抵工程欠款合法有效,但应当自当事人实际履行之日起产生消灭原债务的法律效力。

文章摘要2:

【解读】工程是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分竣工验收备案,不是确定工程是否竣工验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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