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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8号

更新时间:2020-02-02   浏览次数:2870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管理费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8号
【裁判摘要】案涉工程为王某某等人挂靠九建海城分公司承揽施工,税费及九建海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付出的管理成本均为实际支出或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如不予扣除,王某某等人将因无效合同获得超过有效合同的利益,显不合理。故二审法院将该部分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符合《丽水蓝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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