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95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95号
【裁判要旨】违法转包人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的,法院对其管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富利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明知胡某某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形下仍向其违法转包,存在明显过错,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胡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实际承担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二审法院对富利公司的管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违法转包人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的,法院对其管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富利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明知胡某某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形下仍向其违法转包,存在明显过错,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胡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实际承担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二审法院对富利公司的管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