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31号 更新时间:2020-02-03 浏览次数:2997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质量 未完工工程 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31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撤出施工现场时,发包人对该承包人已完工工程未组织进行质量验收,即另行组织人员施工,现发包人主张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048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