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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24号

更新时间:2020-02-03   浏览次数:2873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质量 鉴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24号
【裁判要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来自对方面,导致无法对其进行鉴定时如何确定发承包双方责任?
【裁判摘要】16页汇总表内的质量问题是中化二建公司离场时,双方对中化二建公司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清理核对后签字确认的。16页汇总表以外的修复费用,是中化二建公司离场后产生的,第三方单位对后续工程进行了施工,现代石油公司也使用了该工程,故一审判决认定后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无法直接认定是中化二建公司施工引起的,中化二建公司不应承担该部分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16页汇总表内的质量原因无法确认,一审判决酌定中化二建公司和现代石油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亦无不当。中化二建公司和现代石油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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