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回目录
1.民法通则和意见没有作出规定。
2.《物权法》第85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A.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C.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也没有当地习惯的,则适用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处理。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回目录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2.团结互助原则;
3.公平合理原则。
相邻关系的妨害和损失赔偿责任 回目录
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1.性质:
A.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造成相邻方损害的行为;
B.不需要考虑主观过错。
2.责任形式:
A.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B.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九十二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3期(总第47期)】
【提示】相邻关系人建设房屋时,未充分考虑邻里建筑物的安全,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摘要】相邻关系人建设房屋时,未充分考虑邻里建筑物的安全,于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并于初期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相邻方地面发生沉降,造成其损害的,违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①相邻一方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负有不得因此使相邻另一方之地基、地上建筑物及设置的工作设备物发生动摇、危险、损害之损害危险预防、防免之义务;
②在相邻关系中,后进行施工的建设的一方,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不得妨碍、损害相邻他方已合法存在和享有的权利及行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1期(总第75期)】
【提示】出租人近距离建楼房影响承租人承租房屋的采光、通风的,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犯相邻权的侵权行为,承租人有权提出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