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 更新时间:2020-02-04 浏览次数:3433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期 停工损失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 【裁判要旨】工程施工中存在发包人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并导致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确认的结算审核书等证据主张停工损失。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9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