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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551号

更新时间:2020-02-04   浏览次数:36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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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551号
【裁判摘要】关于欠付工程款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敖建公司与鑫海矿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甲方向乙方按日缴纳拖欠款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该约定所指的滞纳金实为工程款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鑫海矿业对于未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敖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不超过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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