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96号 更新时间:2020-02-05 浏览次数:3804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期限 竣工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96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不应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而应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6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