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25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25号
【裁判摘要】工程质量反诉部分周期较长,法院可就工程本诉部分先行判决——因金滩源公司申请质量鉴定、质量维修方案及修复造价鉴定,鉴定时间较长,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及扩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对贵州一建的本诉部分先行判决,金滩源公司的反诉部分待事实查明后再行裁判。
【裁判要旨】承包人事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原则上有效。
【摘要】贵州一建吉林分公司虽曾向九台商业银行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承诺书》,承诺在金滩源公司结清该行贷款8000万元前,放弃工程优先受让权,但金滩源公司在原审中自认上述贷款已经清偿,贵州一建放弃工程受让权或者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令贵州一建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九台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金滩源公司主张贵州一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工程质量反诉部分周期较长,法院可就工程本诉部分先行判决——因金滩源公司申请质量鉴定、质量维修方案及修复造价鉴定,鉴定时间较长,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及扩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对贵州一建的本诉部分先行判决,金滩源公司的反诉部分待事实查明后再行裁判。
【裁判要旨】承包人事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原则上有效。
【摘要】贵州一建吉林分公司虽曾向九台商业银行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承诺书》,承诺在金滩源公司结清该行贷款8000万元前,放弃工程优先受让权,但金滩源公司在原审中自认上述贷款已经清偿,贵州一建放弃工程受让权或者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令贵州一建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九台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金滩源公司主张贵州一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